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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审核工作的通知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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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7〕9号),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做好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履行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要明确此项工作牵头推进部门,明确工作进度和目标,各区牵头推进部门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支持资金申报和审核办法,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实施。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其中,“中小锅炉”是指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直燃机。

        “提标改造”是指在满足原有设施功能的前提下,通过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更换、改造燃烧器或更换整体锅炉;燃油中小锅炉更替为燃气锅炉或电加热方式;燃气燃油中小锅炉末端治理技术等方式实现排放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 387—2018)的相关要求。

       “使用单位”指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工商个体户等)。

        (二)支持对象为实施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

        (三)同一单位须在完成同区全部锅炉提标改造后,提出资金申请。

        (四)实施中小锅炉提标改造,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市安全、节能、排放相关技术规程、标准、管理制度。

        (五)对于采用末端治理技术进行提标改造的锅炉使用单位,应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运营管理:一是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施,并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监控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必须采用这种方式);二是明确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确保治理设施的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

        (六)对于直接关停或采用管网供热替代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七)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三、申报材料要求 

        各区牵头部门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区级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申请的书面报告(以文件形式),列明项目实施总体情况,项目改造申请总资金及资金使用汇总表(见附件1);

        (二)区级财政支持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包括区配套资金的安排和承诺,上一批次项目支持资金拨付情况;

        (三)单个项目申报材料(各区可自行制定,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上海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见附件2)

        2、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材料;

        4、锅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

        6、经核准机构提供的锅炉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并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非特种设备锅炉不需提供);

        7、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并经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可;

        8、对于采用烟气末端治理技术的项目,20蒸吨及以上锅炉安装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并提供排放监测报告,20蒸吨以下锅炉提供尾气排放监测报告或由锅炉使用单位和末端治理运行服务商双方签字的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9、清洁能源供应合同(非“油改电”、“油改气”项目不需提供);

        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项目申报。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安全、排放及能效检测后,向所在区牵头推进部门提出区级资金支持申请。

        (二)区级初审。各区牵头推进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资金审核工作,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改造项目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改造项目的能效、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各区牵头推进部门对不符合要求或缺少相关内容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或要求申报企业在限定时间内补齐,并汇总通过审核项目,提供区级资金到位证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

        (三)市级审定。

        1、第三方机构复核。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2、部门会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第三方复核情况进行审定,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改造项目排放监测结果的确认,并开展抽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改造项目安全和能效结果的确认。

        (四)项目公示。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审定合格项目公示。

        (五)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公示后的资金补贴申请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支持资金纳入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区级支持资金拨付不得晚于市级资金拨付

        (六)监督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支持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严格用户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改造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对经检查发现虚报,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企业的失信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项目申报及咨询

        (一)申报时间。请各区牵头部门于每年1月底、7月底前将资金支持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项目申报咨询

        李 鹏 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3112700

        王茜茜 市经济信息化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23112730

 
(三)申报材料提交

地址: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上海市能效中心大楼1楼一门式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二、周四下午13:30-17:00

 
        六、重要申明

        (一)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核制,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获得专项支持资金资格。为顺利获得支持资金,请各单位关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在近5年内(含申报年度)的信用信息记录。
 
        (二)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锅炉提标改造(低氮燃烧)专项资金申报事宜,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市纪委监委驻市经济信息化工作党委纪检监察组举报。
 
 详细附件见上海官网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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