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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解读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导航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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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

一、政策出台背景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自主创新激励政策体系中含金量高、优惠力度大的普适性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工业化国家对企业研发活动实行税收抵扣,激励研发投资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可以有效地扩大对研发的投资。2008年后我国才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进行明确规定,并付诸实施。国税发〔2008〕116号颁布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激励我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一些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这些都急需改进完善。

当前,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发活动渗透到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加计扣除作为普惠性政策,是利用税收杠杆扶持企业创新,实现“放水养鱼”的好政策。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已是势在必行。

2015年10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制定并发布了财税〔2015〕119号文。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历史溯源

(一)立法明确阶段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把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增强政策执行硬度。但因立法技术要求,法律条款局限于纲要表述,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细则在操作层面予以补充完善。

(二)规范扣除阶段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在操作层面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但对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相比企业财务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界定过窄(仅限于“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八项费用。而对于在职研发人员“五险一金”、外聘人员劳务费、研发仪器设备维修调试费、样品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和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均不能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对研发活动认定限定两个领域,对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处理只作原则性规定,研发项目界定难给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政策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扩大范围阶段

2013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增加了“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五项费用。)。但对研发活动认定仍局限于两个领域,同时对研发费用归集要求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研发项目需要提供全部有效证明,对税务机关有异议项目需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企业操作层面较为繁杂,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难度。

(四)扩充完善阶段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印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行扣除进一步扩大了政策范围(将外聘人员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列入加计扣除范围。),取消两个领域限制,明确了扣除对象,简化了扣除程序(如,对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归集改专账管理为设置辅助账、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改由税务部门转请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等),政策优惠力度和可操作性变更强。

二、新发布的财税〔2015〕119号文的亮点

(一)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活动和行业领域的范围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要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新政策在参照其他一些国家做法的基础上,采用的两个负面清单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是研发活动负面清单。新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是行业负面清单。新政策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凡是上述两个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二)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新政策调整后,允许在原来扣除费用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三)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帐,新政策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方便了企业开展核算管理。

(四)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新政策规定企业原来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没有申报加计扣除的,明年进行核算的时候,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享受政策的尺度变宽了。

(五)减少审核的程序

原有政策规定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也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难度。新政策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也不是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商议,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据了解,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更便捷的操作办法,也很快将出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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