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经信消费品 〔2018〕123号,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号HNPR—2018—05004),以下简称《通知》),对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有关工作进行了明确。
1.问: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于2015年7月制定了《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两年, 2017年7月到期。为进一步发挥好储备药品的社会民生效益,贯彻落实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要精神,探索开展并逐步完善我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工作,最大程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结合《湖南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对全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2.问: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湖南省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3.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制定的《湖南省常态短缺药品储备管理办法》共分总则,储备品种、数量,储备企业、方式,药品调用、管理,储备补助,附则等六章共24条。《办法》紧密契合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储备工作实际,对储备工作的原则、储备药品的确定、承储企业的职责、药品调用的管理、补助资金的核付等依法依规进行明确,使之成为做好常态短缺药品储备、进而做好全省医药储备工作的规范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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